上百人械斗不顾民警鸣枪致2人死续:32人获刑

2013年02月07日15:31  海南特区报 微博

  因一堵围墙的赔偿问题起争执,一村民组织上百人持刀具到工地闹事

  不顾民警鸣枪制止 围砍2人致死

  海口中院昨公开审理,32人获刑,其中一死缓一无期

  本报讯 昨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上百余人“械斗”案件。因为一堵围墙的赔偿没有谈判成功,“带头人”纠集上百余人参与“械斗”,面对公安民警鸣枪制止,却仍指挥“战斗”,最终导致2人被砍死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带头人”死刑,缓期2年执行。记者 刘凡静 通讯员 胡坤坤

  因一堵围墙纠集上百人施压

  2007年11月,海南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公司)与秀英区石山镇扬×村委会签订集体荒山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由扬×村委会将其集体荒山土地(约2000亩)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展×公司进行项目开发(期限为50年)。合同签订后,展×公司分3次先后支付土地款,但一直没有开发。2010年六七月间,经孔某(在逃,另案处理)与陈某、陈某昌、陈某华、陈某新(均系扬×村村民)等人预谋,由孔某、陈某负责出资,陈某昌负责雇佣工人,陈某新、陈某华负责监工,在展×公司已受让的上述土地中垒围墙,圈了约200亩土地。2010年12月,展×公司正式开始开发扬×村委会向其出让的地块,并雇村民在该工地上施工。施工过程中,将孔某、陈某等人垒的围墙损坏。得知此情况后,2011年1月,陈某等人先后4次前往该工地向展×公司索要赔偿款且要求停止施工,并以组织人员前来殴打相威胁。

  多次到工地要求处理赔偿事宜再施工未果后,2011年1月, 陈某、陈某昌和孔某预谋组织上百人到工地向对方进行施压。3人分工明确:由孔某负责承担此次行动的费用开销并通过组织冯某、王某运纠集李某征等人参与作案;由陈某负责通过组织陈某新、陈某华、陈某乾纠集其他10多人参与行动,并事先让陈某乾准备好砍刀等作案工具;由陈某昌负责通过冯某司租赁作案车辆,并且通过组织李某春(经鉴定,李某春目前患有精神分裂症,无诉讼能力)及冯某司等人,再由冯某司纠集冯某利等4人参与此次行动。

  不顾民警鸣枪多人围砍2人

  2011年1月20日下午3时许,陈某、陈某昌等人纠集的人员按照计划陆续来到海口市石山镇荣阳村村口集合。陈某乾驾驶一辆绿色皮卡车,载着数名同伙及数十把钩刀、砍刀到达村口。在村口集合点,陈某华等6人向在场的同伙分发红色塑料袋,并让同伙将红色塑料袋绑在手腕上,以免误伤。陈某、陈某昌等人在村口商议后,决定先由陈某带领来自石山本地的同伙空手进入工地与对方谈判,其他人员持刀跟进。冯某、李某春取出弯钩刀、砍刀等作案工具,并向在场人员发放。

  集合完毕后,陈某带领100余人乘坐车辆到达案发工地外围的丰收桥附近。得知陈某等人准备过来闹事,经民警劝说没有撤离,工地上的王某再、王某镇等人持刀到工地路口等候。在工地内,陈某等人与在工地上等候的王某再、王某镇等人对峙片刻后,陈某一方先捡起石块扔向对方,后双方用石块互扔。在民警两次鸣枪制止的情况下,陈某、陈某华仍然挥手指挥后面持刀的同伙向前冲,并捡石块扔向对方。期间,李某春等人向对方扔石块后,持刀冲向对方。陈某隆将石块砸在王某镇的背部,而其他人员扔石块或是持刀助威。李某春等人持刀砍中对方。不久,王某再、王某镇被打倒在地,并分别被陈某一方多人持刀围砍。后陈某挥手指挥队伍撤离,各被告人遂逃离现场。王某再、王某镇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纷纷换手机卡“跑路”

  当日,苏某娇按照陈某华的指示,用假名购买手机卡,并在海口一宾馆开房供陈某华等人躲藏。当晚,苏某娇得知陈某华、陈某昌等人打架致人死亡后,将购买的手机卡交给陈某华。次日,苏某娇受陈某华之托,将案发时使用的手机丢弃。1月25日,苏某娇租赁一套房屋供陈某昌躲藏。入住前,苏某娇与王某忠一起打扫房间、采购生活用品。同年1月27日,苏某娇与陈某昌搬入该房躲藏。2月14日晚11时许,苏某娇将3部手机夹藏在衣物中交给正在逃亡中的陈某昌。

  明知陈某昌参与石山镇打架致人死亡案件的情况下, 王某雄仍留被告人陈某昌在自己家中躲藏3天,并主动给陈某昌1500元,同时还购买两部手机和3张手机卡供陈某昌藏匿时使用。同年2月10日,经王某雄联系,陈某昌在“阿奥”家躲藏过夜。同年2月18日晚,蔡某雄亲自开车将陈某昌从琼山接回石山,并留其在自己家中过夜躲藏。

  32人获刑 其中1人死缓

  经法院审理认为,陈某、陈某昌、陈某华等10余人共同持刀、石头殴打被害人王某再、王某镇一方并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苏某娇等行为均已构成窝藏罪。

  根据陈某、陈某昌、陈某华等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陈某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陈某华、陈某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其他参与本案的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3年不等。被告人苏某娇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被告人王某雄、王某忠等人犯窝藏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对于民事赔偿部分,被告人陈某等人赔偿夏某等人经济损失共计172014.48元,赔偿王某等人经济损失共计245574.4元。

  宣判后,5名被告人表示要上诉,11名被告人表示保留意见是否上诉,16名被告人表示不上诉。

(原标题:不顾民警鸣枪制止 围砍2人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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